在企业所得税中,“三项费用”通常指的是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它们的扣除比例规定如下。
首先是职工福利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这里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福利费主要用于职工的医疗卫生、困难补助、集体福利设施等方面。例如,某企业当年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额为100万元,那么该企业当年可在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限额就是100×14% = 14万元。如果该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为15万元,那么超过的1万元就不能在当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其次是工会经费。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拨缴工会经费时,需要取得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专用收据等凭证,才能在税前扣除。比如,上述工资、薪金总额为100万元的企业,其可在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限额为100×2% = 2万元。若该企业实际拨缴工会经费3万元,那么超出的1万元不能在当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最后是职工教育经费。一般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这一规定给予了企业一定的灵活性,对于一些需要不断提升职工技能和知识水平的企业来说是比较有利的。例如,某企业当年工资、薪金总额为10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职工教育经费9万元。当年可扣除的限额为100×8% = 8万元,超过的1万元可以结转到以后纳税年度继续扣除。不过,对于软件生产企业等特定行业,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准确把握三项费用的扣除比例,对于企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合理进行税务筹划以及避免税务风险都具有重要意义。企业在日常经营中,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