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所得征税范围在我国税法(二)中有明确规定,其涉及多个方面。
从所得类型来看,首先是境外的经营所得。居民企业在境外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取得的各项境外所得,以及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所得,都属于征税范围。例如,我国某居民企业在美国设立了一个分公司,该分公司在美国经营所获得的利润就属于境外经营所得,需要按照规定在我国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个人而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将被纳入征税范围。比如,中国公民张某被国内公司派往英国工作,他在英国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就属于境外所得,应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纳税。
财产转让所得方面,如果个人转让中国境外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也需要征税。比如,中国居民李某转让其在澳大利亚的一处房产所获得的收益,就属于境外财产转让所得的征税范畴。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即个人提供或者转让在中国境外使用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也在征税范围之内。另外,从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同样要按照规定征税。
总之,境外所得征税范围涵盖了多种所得类型,其目的在于维护国家税收权益,确保税收公平,避免税收流失。相关纳税主体应准确把握这些范围,依法履行纳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