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其所得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首先是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这是指非居民企业因在中国境内投资其他企业,按照持股比例等从被投资企业分配取得的利润。比如一家外国企业投资了中国境内的一家公司,当该境内公司盈利并进行利润分配时,外国企业获得的分红就属于此类所得。
其次是利息所得。非居民企业将资金借贷给中国境内的单位或个人,由此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其所得范围。例如,国外银行向中国企业发放贷款,所收取的贷款利息就是利息所得。
租金所得也是重要的一部分。当非居民企业将其在中国境内的不动产、设备等出租给境内企业或个人使用,取得的租金收入就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比如外国企业将在中国境内拥有的房产出租给中国的一家公司,所获得的租金即为租金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同样涵盖在内。如果非居民企业许可中国境内的单位或个人使用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所取得的收入就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像国外一家科技公司授权中国企业使用其专利技术,收取的授权费用就是特许权使用费。
还有转让财产所得。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股权等财产所取得的收益属于其所得范围。例如外国企业将其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的股权转让给其他企业,转让价格与取得股权成本之间的差额就是转让财产所得。
此外,对于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其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都属于应纳税所得范围。这里的“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 总之,非居民企业所得范围较为广泛,明确这些范围对于准确计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