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缔约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是指自缔约当事人因签订合同而相互接触磋商,至合同有效成立之前,双方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协助、通知、告知、保护、照管、保密、忠实等义务。例如,在商业谈判中,一方有义务如实告知对方与合同相关的重要信息,如果故意隐瞒产品存在的重大缺陷,就违反了先合同义务。
其次,对方当事人受有损失。这种损失通常是信赖利益的损失,即因信赖合同会有效成立而遭受的损失。它既包括为订立合同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如差旅费、咨询费等;也包括因相信合同会成立而失去的其他商业机会所造成的损失。比如,甲企业与乙企业进行合作谈判,乙企业为了此次合作投入了大量资金进行前期准备工作,但由于甲企业的过错导致合同未能成立,乙企业前期投入的资金就属于信赖利益的损失。
再次,违反先合同义务与该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对方当事人的损失是由于缔约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所直接导致的。如果损失与违反先合同义务之间没有因果联系,则不能要求缔约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例如,某公司在与客户洽谈合作过程中,因自身经营不善突然破产,导致合同无法签订,而客户的损失是由于该公司经营不善破产这一原因造成的,并非其违反先合同义务所致,那么该公司就无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最后,违反先合同义务者有过错。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态。故意是指缔约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对方的利益,而仍然实施该行为;过失则是指缔约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给对方造成损失,但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比如,一方在签订合同前已经知道产品质量存在问题,但故意不告知对方,这就是故意的过错;而如果是因为疏忽没有对产品进行全面检测,从而没有发现质量问题并告知对方,则属于过失的过错。只有在存在过错的情况下,缔约方才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综上所述,只有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