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税法(一)中,对于自产自用情形下纳税人的确定,需要依据不同的税种来具体分析。
首先来看增值税。在增值税的规定里,自产自用如果用于连续生产应税货物,这种情况下不属于视同销售,不缴纳增值税,此时不涉及因为自产自用环节而产生新的纳税义务。但如果自产自用是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等其他方面,就视同销售货物,自产自用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是增值税的纳税人。例如,一家企业将自己生产的建材用于本企业的办公楼建设,这属于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该企业就是这部分自产自用建材的增值税纳税人,需要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再说说消费税。消费税方面,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这里的“用于其他方面”包括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也就是说,当企业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上述非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用途时,该企业就是消费税的纳税人。比如,化妆品生产企业将自产的高档化妆品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那么该化妆品生产企业就是这部分自产自用高档化妆品的消费税纳税人,要按照相应的税率计算缴纳消费税。
最后是资源税。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当依照规定缴纳资源税;但是,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所以,当开采或生产应税资源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将产品用于除连续生产应税产品之外的用途时,其就是资源税的纳税人。例如,煤矿企业将自产的煤炭用于职工食堂,该煤矿企业就是这部分自产自用煤炭的资源税纳税人。
综上所述,在不同税种中,自产自用情形下纳税人的判定关键在于是否属于规定的视同销售或者应税使用情形,符合条件的自产自用的单位或个人即为相应税种的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