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出进项税额的计算方法需要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当企业发生非正常损失时,需要转出相应的进项税额。这里的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其计算公式一般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 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例如,某企业因管理不善导致一批原材料被盗,该批原材料的成本为10万元,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且之前已经抵扣了进项税额。那么需要转出的进项税额就是10×13% = 1.3万元。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如果企业能够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则直接按照对应的金额进行转出。比如,企业将购进的一批空调用于职工宿舍,该批空调的进项税额为5000元,那么这5000元就需要全部转出。若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则按照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 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发生上述不得抵扣情形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比如,企业购入一批办公用品,一部分用于正常办公,一部分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但购入时无法准确区分。之后企业领用这些办公用品用于职工福利时,应按实际成本计算转出的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