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投企业核算方式是会影响税负的。目前,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这两种方式,不同核算方式下税负存在明显差异。
如果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这种核算方式下,股权转让所得以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同投资项目的所得和损失相互抵减后的余额计算,若余额大于零,则按规定计算纳税;若余额小于零,则该余额可按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对于股息红利所得,以其来源于所投资项目分配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等收入全额计算。这种核算方式下,对于有较多高收益项目且能在各项目所得和损失抵减后仍有较大余额的情况,20%的固定税率可能使税负相对较低。
而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 - 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会将创投企业的各项收入汇总,扣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等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创投企业整体盈利水平不是特别高,适用的超额累进税率可能处于较低档,税负相对合理;但如果盈利较高,可能适用较高的税率,导致税负增加。
综上所述,不同的核算方式会因为税率、计税依据等方面的不同,对创投企业的税负产生显著影响。创投企业需要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投资项目收益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选择合适的核算方式,以达到合理降低税负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