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取得的分类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划分,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从占有的取得方式上,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是指非基于他人既存的占有而取得的占有。例如,无主物的先占、遗失物的拾得、埋藏物的发现等。以先占为例,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某人最先占有了无主的动产,就原始取得了对该动产的占有。这种取得方式不依赖于他人的占有权利,是一种直接基于事实行为的占有取得。而继受取得则是指基于他人既存的占有而取得的占有。它又可细分为移转继受取得和创设继受取得。移转继受取得是指原占有人将其占有通过一定的法律行为移转给新的占有人,如买卖、赠与等。在买卖合同中,卖方将标的物的占有移转给买方,买方就继受取得了该标的物的占有。创设继受取得是指在既存的占有基础上,通过设定新的占有权而取得占有,比如在自己的不动产上为他人设定用益物权,他人基于该用益物权而取得对不动产的占有。
从占有人是否亲自占有标的物来看,可分为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直接占有是指占有人直接对标的物进行事实上的管领和控制。比如,一个人实际持有自己的手机,就是对手机的直接占有。间接占有是指基于一定的法律关系,自己不直接占有标的物,但对直接占有人享有返还请求权,从而对标的物有间接的管领力。例如,房屋所有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直接占有房屋,而房屋所有人则为间接占有,因为房屋所有人基于租赁合同对承租人享有在租赁期限届满后请求返还房屋的权利。
此外,根据占有人的占有意思,占有取得还可分为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自主占有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对物进行占有,占有人认为自己是物的所有人。比如,某人购买了一辆汽车并使用,他是以所有人的意思占有这辆汽车。他主占有则是指不以所有的意思对物进行占有,而是基于其他的占有权源占有物,如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承租人是基于租赁合同占有租赁物,并非以所有的意思占有。
占有取得的不同分类有助于准确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