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联营房产计税存在特例情况。
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情况,按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这是因为在这种投资联营模式下,投资者与被投资方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房产的所有权实质上在一定程度上发生了转移,相当于投资者成为了房产的实际使用者和所有者之一,所以按照房产余值计税,体现了房产的实际价值和使用情况。例如,甲企业以其房产投资乙企业,双方约定共同经营、共担风险,那么该房产就按照房产余值来计算缴纳房产税,这样能合理反映房产在投资联营期间的税收负担。
而对于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情况,实际上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租金,应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这是因为在这种模式下,投资者不参与经营风险,只是按照约定收取固定的收益,本质上类似于将房产出租获取租金,所以按照租金收入计税更为合理。比如,丙企业将房产投资给丁企业,丙企业每年收取固定的金额,不承担丁企业的经营风险,此时丙企业就需要按照收取的固定收入作为租金收入来计算缴纳房产税。
综上所述,投资联营房产计税是有特例的,不同的投资联营方式对应着不同的计税依据,这是税法根据投资联营的实际情况和经济实质来确定的,以确保税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