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征额属于税基式优惠。
税基式优惠是通过直接缩小计税依据的方式来实现税收减免,常见的方式包括起征点、免征额、项目扣除、跨期结转等。而免征额是指在征税对象总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它是按照一定标准从征税对象总额中预先减除的数额。
从定义和原理角度来看,当我们计算应纳税额时,计税依据是征税对象的数额。而免征额的存在,使得我们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先从征税对象总额中扣除这一固定的免征额度,然后再以扣除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依据来计算应纳税额。这显然是直接对计税依据进行了调整,缩小了计税依据的范围,符合税基式优惠通过直接缩小计税依据来实现税收减免的特点。
例如,在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的计算中,每月有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这5000元就相当于免征额。假设小李月工资收入为8000元,在计算他当月应纳税所得额时,并不是以8000元为计税依据,而是用8000元减去5000元的免征额,以3000元作为计税依据来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通过这种方式,减少了需要纳税的金额,实现了税收优惠。
综上所述,免征额是税基式优惠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它在税收制度中起到了照顾纳税人基本生活需求、公平税负等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