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税法(一)中,特殊应税销售行为包含多种类型,这些行为在税务处理上有其独特规定。
首先是视同销售行为。视同销售是指在会计上可能不作为销售核算,但在税收上要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比如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委托方在收到代销清单或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确认销售,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 180 天的当天;销售代销货物,受托方销售代销商品时要计算缴纳增值税。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以及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等,都属于视同销售,需要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其次是混合销售行为。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例如,一家空调生产企业销售空调并负责安装,这就是典型的混合销售,应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再者是兼营行为。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比如,一家酒店既提供住宿服务,又设有商品部销售商品,这就属于兼营行为,如果酒店能分别核算住宿收入和商品销售收入,就分别按照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税;若未分别核算,就从高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另外,还有以物易物、以旧换新、还本销售等特殊销售方式。以物易物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按规定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以旧换新,一般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但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还本销售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货物后,到一定期限由销售方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