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在不同的归责原则下有所不同,主要可分为过错责任原则下的构成要件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下的构成要件。
在过错责任原则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通常包括以下四个方面。首先是加害行为,这是指行为人作出的致他人的民事权利受到损害的行为,既可以是作为,比如故意殴打他人;也可以是不作为,像医生有救助病人的义务却拒绝救助。其次是损害事实,即因一定的行为或事件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造成的不利影响,包括财产损害、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例如,车辆被撞导致的财产损失,身体受伤带来的医疗费用支出以及因受伤产生的精神痛苦等。再者是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损害事实是由加害行为所引起的。比如,因为食用了某商家生产的变质食品而导致身体不适,那么食用变质食品这个加害行为与身体不适这个损害事实之间就存在因果关系。最后是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损害后果,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过失则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损害后果,但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只需要有加害行为、损害事实以及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可。例如,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即使作业人没有过错,只要造成了他人损害,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主要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要求受害人证明加害人的过错是非常困难的。
综上所述,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会根据不同的归责原则有所差异,但总体上围绕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以及过错等要素展开。这些构成要件是判断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