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税服务相关法律》中,时效起算与时效中止是诉讼时效制度里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从定义来看,时效起算指的是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起始点。一般情况下,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比如,在一个借款合同纠纷中,借款到期日借款人没有还款,出借人从这个时候开始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损害,如果也明确知道借款人是谁,那么诉讼时效就从借款到期日开始起算。而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阻碍时效进行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在发生的时间上,时效起算是在诉讼时效制度开始发挥作用的最初阶段,一旦满足起算条件,时效就开始计算。而时效中止只能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如果法定事由发生在最后六个月之前,且在最后六个月之前就已经消除,那么就不会发生时效中止的效果;只有法定事由延续到最后六个月内,才会产生时效中止。
从产生的法定事由来说,时效起算的条件是明确、固定的,即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害及义务人。而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通常是不可抗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等。这些事由导致权利人客观上无法行使请求权。
在法律效果方面,时效起算后,诉讼时效期间持续计算,随着时间推移,如果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的胜诉权可能会丧失。而时效中止只是暂时停止诉讼时效的计算,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中止的时间不计入时效期间。
例如,甲于2023年1月1日借给乙10万元,约定1年后归还,即2024年1月1日到期。若乙到期未还,甲也知道此事且知道乙是谁,那么诉讼时效从2024年1月1日起算。假设在2024年6月1日,发生了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甲无法向乙主张权利,由于还未到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