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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计税依据如何确定?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正小保 2026/04/09 21:08:05  字体:
增值税计税依据的确定是增值税计算的关键环节,它主要依据不同的销售行为和业务类型来确定。

对于一般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它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不过,一些符合特定条件的项目不包括在价外费用之内,比如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等。

在特殊销售方式下,计税依据的确定有不同规则。以折扣方式销售,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以旧换新销售,一般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但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还本销售方式下,其销售额就是货物的销售价格,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以物易物销售,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按规定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对于视同销售行为,由于没有实际的销售价格,需要按照规定的顺序确定销售额。首先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其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最后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 = 成本×(1 成本利润率),如果该货物还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范围,其组成计税价格中还应加上消费税税额。

对于包装物押金,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时间在1年以内,又未过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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