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是根据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来划分的,二者存在多方面的差异。
首先,从概念上看,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互相承担义务和享有权利的合同,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是相互对应的,一方的权利正是对方的义务,反之亦然,例如买卖合同中,卖方有交付货物的义务,同时享有收取货款的权利,买方有支付货款的义务,也享有获得货物的权利;而单务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只负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典型的如赠与合同,赠与人负有交付赠与物的义务,受赠人只享有接受赠与物的权利。
其次,在义务履行顺序方面,双务合同存在履行顺序的问题,根据约定或法律规定,双方可能有先后履行顺序,当先履行的一方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这就是履行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而单务合同由于只有一方承担义务,不存在义务履行顺序的比较和抗辩问题。
再者,从风险负担来看,双务合同中,若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一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其合同债务应被免除,其享有的合同权利也应消灭,对方的合同权利义务也会相应发生变化。例如在买卖合同中,货物在交付前因不可抗力毁损灭失,卖方无法交付货物,其交付义务免除,同时也无权要求买方支付货款;而单务合同中,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风险通常由承担义务的一方负担,如赠与物在交付前因不可抗力灭失,赠与人不再承担赠与义务,但受赠人也不能再要求赠与人履行。
另外,在违约责任承担上,双务合同中,双方都有违约的可能,任何一方违约都要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并且违约方承担责任的方式和程度会根据合同性质和违约情形不同而有所差异;单务合同中,由于只有一方负有义务,通常只有承担义务的一方可能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如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非依法定情形撤销赠与,可能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在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