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税法(二)中,转租财产租赁所得的计算是一个较为重要的知识点。下面从多个方面详细介绍其计算方法。
首先,明确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对于个人取得的转租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的应税项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首先要依次扣除以下费用:
一是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比如增值税(个人出租住房按照 5%的征收率减按 1.5%计算应纳税额,出租非住房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等。这些税费的扣除需要有合法有效的完税凭证。
二是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这是转租业务特有的扣除项目。在计算转租所得时,支付给原出租人的租金是可以扣除的,但同样需要有相关的支付凭证。
三是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以每次 800 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然后,根据扣除上述费用后的余额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如果每次收入不超过 4000 元的,减除费用 800 元;4000 元以上的,减除 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如下:
每次(月)收入不超过 4000 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 - 准予扣除项目 - 修缮费用(800 元为限) - 800 元;
每次(月)收入超过 4000 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 - 准予扣除项目 - 修缮费用(800 元为限)]×(1 - 20%)。
最后,计算应纳税额。财产租赁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 20%。但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取得的所得,自 2001 年 1 月 1 日起暂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例如,小张将承租的一套住房转租,每月取得转租收入 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