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非居民企业的征税所得主要包括以下几类情况。
首先是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当非居民企业从中国境内企业取得股息、红利时,这部分所得需要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比如一家外国企业持有中国境内某公司的股份,该境内公司向其分配股息,这笔股息就属于非居民企业的应税所得。
其次是利息所得。非居民企业将资金提供给中国境内的单位或个人使用而取得的利息收入,要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例如外国银行向中国境内企业发放贷款,所获得的贷款利息就属于应税的利息所得。
再者是租金所得。如果非居民企业将其拥有的在中国境内的房产、设备等资产出租给中国境内的承租方使用,所获取的租金收入也需要计入征税所得范围。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同样属于征税范围。当非居民企业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特许权供中国境内企业使用并收取特许权使用费时,这部分收入要在中国纳税。比如外国企业将其专利技术授权给中国境内企业使用而获得的费用。
最后,转让财产所得,若非居民企业转让在中国境内的不动产、股权等财产,转让所得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就是应纳税所得额。例如,外国企业转让其持有的中国境内某公司的股权所获得的收益。
总之,非居民企业的这些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是企业所得税征收的主要对象,旨在合理维护国家税收权益,确保税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