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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劳务条款规定怎么定?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正小保 2026/03/31 15:08:38  字体:
人员劳务条款是国际税收协定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内容,其规定主要涉及多个方面,目的在于合理划分不同国家对跨国劳务所得的征税权,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

首先,对于独立个人劳务。协定通常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由于专业性劳务或者其他独立性活动取得的所得,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但符合特定条件的除外。一般来说,如果该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为从事上述活动设有经常使用的固定基地,或者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达到一定天数(常见为183天),那么缔约国另一方有权对归属于该固定基地的所得或者在停留期间取得的所得征税。例如,一位独立的设计师是A国居民,他到B国为客户提供设计服务。若他在B国没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且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在B国停留不超过183天,那么他的设计劳务所得仅在A国纳税;反之,B国有权对相关所得征税。

其次,非独立个人劳务。对于受雇取得的薪金、工资和其他类似报酬,除在特定情况下,应仅在该个人为其居民的缔约国征税。但如果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受雇的活动,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收款人在有关会计年度中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天;该项报酬由并非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雇主支付或代表该雇主支付;该项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负担,那么该项报酬应仅在该个人为其居民的缔约国征税。例如,C国居民小李受雇于C国的公司,被派往D国工作。若他在D国停留不超过183天,工资由C国公司支付且不由D国的常设机构负担,那么小李的工资所得仅在C国纳税。

此外,对于董事费,通常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作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取得的董事费和其他类似款项,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对于艺术家和运动员,一般规定他们从事活动取得的所得,不论在来源国停留时间长短,来源国都有权征税。

人员劳务条款的规定较为复杂且细致,不同国家之间签订的税收协定可能会存在一定差异,在实际应用中需要根据具体的协定内容和实际情况进行准确判断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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