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缔约过失责任需同时满足以下要件:
首先,缔约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合同成立之前所发生的,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法律义务。它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一种法律义务,包括互相协助、互相照顾、互相保护、互相通知、诚实信用等义务。例如,在谈判过程中,一方有义务如实告知对方与合同有关的重要信息,若隐瞒关键信息,就可能违反先合同义务。
其次,相对方受有损失。这种损失主要是信赖利益的损失,即相对方因信赖合同会有效成立而付出的费用或直接财产的减少。信赖利益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如为缔约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如差旅费、咨询费等;间接损失如丧失与第三人另订合同的机会所产生的损失。
再次,违反先合同义务与该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相对方的损失是由于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所直接导致的。如果损失与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联系,则不能要求对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最后,违反先合同义务者有过错。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只有同时具备以上四个要件,才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受损方才能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例如,甲公司与乙公司就一项合作项目进行谈判,甲公司故意隐瞒了自身资金链紧张的情况,乙公司基于对甲公司的信任投入了大量前期筹备费用。后因甲公司资金问题项目无法推进,乙公司遭受损失。在这种情况下,甲公司违反了先合同义务,乙公司有损失,损失与甲公司的行为有因果关系,且甲公司存在故意过错,甲公司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