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项税额是增值税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其计算要点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确定销售额,这是计算销项税额的基础。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价外费用涵盖了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不过,一些特定项目如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等不包括在价外费用内。
其次是税率的选择。不同的货物和应税劳务适用不同的增值税税率。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税率有13%、9%、6%等,小规模纳税人则适用征收率。例如,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等适用13%的税率;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等适用9%的税率;提供增值电信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租赁服务除外)、生活服务等适用6%的税率。准确选择税率对于正确计算销项税额至关重要。
再者是特殊销售方式下销售额的确定。比如折扣销售,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以旧换新销售,一般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但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还本销售,其销售额就是货物的销售价格,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另外,视同销售行为销售额的确定也不容忽视。对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 成本利润率),如果该货物是应征消费税的,其组成计税价格中还应加计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