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如果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比如,甲股东将一项公允价值为 100 万元的固定资产划给 A 企业,并明确约定作为资本金,A 企业在会计上也按规定做了处理,那么这 100 万元不计入 A 企业的收入总额,A 企业按照 100 万元确定该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
其次,如果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没有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而会计上计入了当期损益的,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例如,B 企业接收乙股东划入的一批存货,没有相关约定作为资本金,且在会计上把该存货价值计入了当期损益,那么存货的价值就要计入 B 企业当年的收入总额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