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新增的一项制度,其时长为三十日。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归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设置离婚冷静期的目的在于避免冲动离婚,给予夫妻双方一段冷静思考的时间,慎重地对待婚姻关系的解除。在这三十天的冷静期内,夫妻双方可以重新审视彼此的感情、家庭状况以及离婚可能带来的各种后果。它为那些因一时冲动而提出离婚的夫妻提供了一个缓冲的机会,有助于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减少不必要的离婚,对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都具有积极意义。同时,这一制度也保障了当事人的离婚自由,冷静期并非限制离婚,只是让离婚的过程更加理性和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