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外费用通常是计入计税依据的。在税法(一)中,对于增值税等诸多税种而言,价外费用在确定计税依据时有着重要的规定。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价外费用的定义。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从增值税的角度来看,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这就清楚地表明,价外费用是构成增值税计税依据销售额的一部分。例如,企业销售一批货物,除了货物本身的价款外,还向购买方收取了延期付款的利息,这部分利息就属于价外费用,需要并入销售额来计算增值税。因为增值税是对增值额征税,而企业通过销售货物以及收取相关的价外费用实现了整体的经济利益流入,所以都应纳入计税范围。
消费税方面,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比如,某化妆品生产企业销售化妆品时,向购买方收取了包装费,这一包装费作为价外费用就要计入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中。因为消费税是对特定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税,企业销售应税消费品过程中取得的各种与销售相关的经济利益都应作为计税依据,以保证税收的公平性和完整性。
营业税中,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例如,建筑企业提供建筑劳务时,除了工程价款外,向建设单位收取的提前竣工奖等价外费用,也需要计入营业额来计算缴纳营业税。
综上所述,在税法(一)涉及的主要流转税中,价外费用一般是计入计税依据的,这有助于全面准确地确定纳税人的应税收入,保证国家税收的足额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