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设立阶段的侵权责任归属问题,需要依据不同情况进行判断,以下将从发起人为自己利益、为设立公司以及公司未成立这几种情况来详细分析。
当发起人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产生侵权责任时,合同相对人可以请求该发起人承担责任。这是因为从合同关系的角度出发,合同是发起人与相对人之间签订的,基于合同的相对性,相对人自然有权要求发起人承担责任。而且在这种情形下,即便公司成立后确认了该合同,或者公司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仍然有权选择请求发起人承担责任。
若发起人是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由此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是因为发起人此行为的目的是为了公司设立,公司作为最终的受益者,理应对该行为产生的侵权后果负责。
如果发起人是为设立公司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给他人造成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同样会予以支持。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是设立中公司名义,但设立中公司是为了正式公司的成立而存在,公司成立后,设立中公司的相关权利义务通常由成立后的公司承继。
而当公司未成立时,所有发起人为设立公司所实施的行为产生的侵权责任,由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是因为公司未能成立,无法让公司来承担责任,而发起人作为设立行为的实施者,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受害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发起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此外,在发起人内部,如果某个发起人对外承担赔偿责任后,根据过错情况可以向其他发起人进行追偿。若其他发起人有过错,承担责任的发起人有权按照过错程度要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相应的赔偿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