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周年

设立阶段侵权责任归谁?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正小保 2026/03/20 18:48:35  字体:
在公司设立阶段的侵权责任归属问题,需要依据不同情况进行判断,以下将从发起人为自己利益、为设立公司以及公司未成立这几种情况来详细分析。

当发起人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产生侵权责任时,合同相对人可以请求该发起人承担责任。这是因为从合同关系的角度出发,合同是发起人与相对人之间签订的,基于合同的相对性,相对人自然有权要求发起人承担责任。而且在这种情形下,即便公司成立后确认了该合同,或者公司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仍然有权选择请求发起人承担责任。

若发起人是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由此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是因为发起人此行为的目的是为了公司设立,公司作为最终的受益者,理应对该行为产生的侵权后果负责。

如果发起人是为设立公司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给他人造成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同样会予以支持。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是设立中公司名义,但设立中公司是为了正式公司的成立而存在,公司成立后,设立中公司的相关权利义务通常由成立后的公司承继。

而当公司未成立时,所有发起人为设立公司所实施的行为产生的侵权责任,由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是因为公司未能成立,无法让公司来承担责任,而发起人作为设立行为的实施者,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受害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发起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此外,在发起人内部,如果某个发起人对外承担赔偿责任后,根据过错情况可以向其他发起人进行追偿。若其他发起人有过错,承担责任的发起人有权按照过错程度要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相应的赔偿份额。

直播公开课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相关资讯
      相关课程推荐
        快速问答
            速问速答

        没有找到问题?直接来提问

        查看更多 相关问题

          Copyright © 2000 - www.fawtography.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

          恭喜你!获得专属大额券!

          套餐D大额券

          去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