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周年

哪些情形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正小保 2026/03/19 13:14:08  字体: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应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前,有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权利。在涉税服务相关法律中,当出现以下情形时,当事人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

首先,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所谓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比如买卖合同中,出卖人有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所有权的义务,买受人有支付价款的义务。只有在这种双务合同关系中,才可能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如果是单务合同,如赠与合同,赠与人负有交付赠与物的义务,受赠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就不存在同时履行抗辩的问题。

其次,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这意味着双方的履行义务都到了应当履行的时间点。如果一方的债务尚未到期,另一方不能以同时履行抗辩权为由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例如,在一个货物买卖合同中,约定卖方在3个月后交货,买方在交货时付款。在这3个月内,买方不能以卖方未交货为由主张同时履行抗辩而拒绝准备付款资金。

再者,对方未履行债务或者未适当履行债务。这里的未履行债务是指完全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未适当履行则包括履行的数量、质量、地点等不符合合同约定。比如,在建筑工程合同中,施工方交付的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发包方就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拒绝支付相应的工程款。

最后,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如果对方的履行已经不可能,如标的物已经灭失且无法替代,那么就不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而可能适用其他法律规定,如解除合同、要求赔偿损失等。

总之,同时履行抗辩权是保障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公平的重要制度。在符合上述情形时,当事人可以合理运用这一权利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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