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抵免层数的规定在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有明确说明,其目的在于合理确定居民企业境外所得间接负担的税额能够获得抵免的范围。
对于企业境外所得间接负担的税额,实行的是有限制的间接抵免制度。根据规定,居民企业在境外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取得的各项境外所得,无论是否汇回中国境内,均应计入该企业所属纳税年度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而对于间接抵免的层数,我国规定,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这里的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以间接持股方式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
具体来说,企业在计算境外股息、红利所得间接负担的税额时,由居民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限于按照规定持股方式确定的五层外国企业。第一层是指直接持有居民企业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第二层至第五层是指单一上一层外国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且由该居民企业直接或通过一个或多个符合规定持股条件的外国企业间接持有总和达到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这种间接抵免层数的规定,既考虑了鼓励企业“走出去”,使企业境外所得所负担的税款能够合理地在境内得到抵免,避免双重征税,又对抵免的范围进行了一定限制,防止企业通过不合理的境外架构安排过度抵免税款,保障了国家税收权益。例如,一家中国居民企业A直接持有境外企业B 30%的股份,B企业又持有境外企业C 25%的股份,C企业持有境外企业D 22%的股份,D企业持有境外企业E 21%的股份,E企业持有境外企业F 20%的股份。在这种情况下,B、C、D、E、F企业都符合间接抵免的层数要求,A企业在计算境外所得间接负担的税额时,可以将这五层外国企业符合条件的税额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