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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纳税义务啥时候?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正小保 2026/03/17 10:16:33  字体:
视同销售是指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但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视同销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不同的视同销售情形有不同规定。

首先,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这种情况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如果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比如企业A委托企业B代销一批货物,当企业B把代销清单交给企业A,或者企业A收到了部分或全部货款时,企业A就产生了视同销售的纳税义务;若一直没收到清单和货款,在发出货物满180天时,企业A也需要履行纳税义务。

其次,销售代销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时。当企业销售受托代销的货物,实现销售行为的那一刻,就需要确认纳税义务。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移送的当天。比如某企业在不同县有两个分支机构,将货物从一个分支机构移送到另一个分支机构用于销售,移送当天就产生了视同销售的纳税义务。

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移送的当天。企业把自己生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建造厂房等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或者发放给员工作为福利等,在货物移送时就需要确认纳税义务。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货物移送的当天。当企业把货物用于投资、分配给股东、无偿赠送他人时,在货物移送环节就产生了视同销售的纳税义务。

总之,视同销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主要依据货物的移送、销售实现等关键节点来确定,企业需要准确把握这些时间点,及时履行纳税义务,避免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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