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服务销售额的确定在税法中有明确规定,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根据相关税法规定,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这里所说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是指旅游企业在提供旅游服务过程中向购买方收取的所有费用,包括旅游线路费用、导游服务费等各种与旅游服务相关的收费。而可以扣除的项目是有严格限定的。住宿费是指为游客安排住宿所支付给酒店等住宿单位的费用;餐饮费是为游客提供餐饮服务支付给餐饮企业的费用;交通费涵盖了游客在旅游过程中乘坐交通工具所产生的费用,比如机票、车票、船票等;签证费是为游客办理出国签证等手续支付给相关部门或机构的费用;门票费是进入各类景区、景点所支付的门票款项;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则是在旅游业务转包等情况下支付给其他旅游企业的费用。
纳税人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时,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这种销售额的确定方式,充分考虑了旅游服务行业的特点,避免了重复征税,减轻了旅游企业的税收负担,也有利于旅游行业的健康发展。例如,一家旅游企业取得旅游服务收入100万元,支付给其他单位的住宿费20万元、餐饮费15万元、交通费10万元、签证费5万元、门票费10万元、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费用20万元,那么该旅游企业的销售额就是100 - 20 - 15 - 10 - 5 - 10 - 20 = 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