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应税消费品在不同情况下有不同的组价公式,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情况。当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 =(成本 利润)÷(1 - 消费税比例税率)。这里的成本是指应税消费品的产品生产成本,利润是指根据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之所以要除以(1 - 消费税比例税率),是因为消费税是价内税,组成计税价格中需要包含消费税税额,通过这样的计算方式将消费税税额包含进去,从而得出准确的计税价格。
然后是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情况。这种情况下,由于消费税是按照销售数量来计算的,所以不涉及组成计税价格的问题,应纳税额 =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这里的销售数量是指纳税人生产、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数量。
最后是复合计征消费税的情况。对于既实行从价定率又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 =(成本 利润 自产自用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 - 消费税比例税率)。复合计征时,既要考虑从价部分的计税价格,又要考虑从量部分的税额,所以在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中加入了自产自用数量乘以消费税定额税率这一项,以准确计算应纳税额。
总之,不同计征方式下自用应税消费品的组价公式有所不同,在实际应用中需要根据具体的应税消费品和计税方式来准确选择和运用相应的公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