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应当纳税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
1. 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
2. 无销售价格的。
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者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1.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 =(成本 利润)÷(1 - 消费税比例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应税消费品的产品生产成本;“利润”是指根据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由相关法规确定。
2.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 =(成本 利润 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 - 消费税比例税率)
总结来说,自产消费品自用的计税顺序是:先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计税(如有销售且价格合理);若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则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