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税法(一)中,扣税范围存在诸多限制条件,以下从不同税种的角度详细阐述。
对于增值税而言,扣税范围主要受以下几方面限制。首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是因为这些项目本身不涉及增值税的正常流转或者是用于非生产经营的福利性质,所以不能进行扣税。其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等,也不得抵扣进项税。这里的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消费税方面,扣税范围限制体现在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抵扣上。只有特定的一些应税消费品在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可以扣除已纳消费税,比如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高档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高档化妆品等。而且,允许扣除的已纳税款仅限于从工业企业购进或进口环节已缴纳的消费税,从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一般不允许扣除已纳消费税。
资源税在扣税时,如果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为原矿销售,或者以外购选矿产品与自产选矿产品混合为选矿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准予扣减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但扣减的前提是能够准确核算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并且有合法有效的凭证。
总之,不同税种的扣税范围都有严格的限制条件,纳税人在进行扣税时必须严格遵循相关规定,以确保税务处理的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