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税服务相关法律中,一般情况下,行政诉讼等受案范围通常不包含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比如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的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主要是针对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像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因为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反复适用性的特点,它并不直接针对某一个具体的个体产生权利义务的影响,而是为后续具体行政行为提供依据和准则。并且如果直接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受案范围,会面临诸多程序和实体上的难题,比如如何确定原告资格、如何进行审理等。
不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如果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某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可以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但这只是一种附带性的审查,并非直接将抽象行政行为作为独立的受案范围。
在行政复议中,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提出审查申请,这里所指的规定包括除规章之外的抽象行政行为,这体现了对抽象行政行为一定程度上的监督,但同样不是将抽象行政行为全面纳入复议受案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