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法核算主要适用于企业持有的对子公司投资以及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下面从初始投资、持有期间和处置三个阶段来阐述其税务处理。
在初始投资阶段,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在税务上,这部分初始投资成本可以作为计税基础,在未来处置投资时用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税法同样认可按照公允价值确定的初始投资成本作为计税基础。
在持有期间,成本法下,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从税务角度来看,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也就是说,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收入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这体现了避免重复征税的原则。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或发生净亏损,投资企业不做账务处理,税务上也不确认相应的所得或损失。
在处置阶段,企业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税务处理上,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成本法核算的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企业需要准确把握相关规定,正确进行税务处理,以避免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