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税法(一)中,对于非正常损失对应的进项税额处理有着明确的规定。
首先要明确非正常损失的定义。根据相关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
对于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处理原则是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背后的原理是,非正常损失并非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合理的损耗,而是由于企业自身管理不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等原因导致的,所以这部分损失对应的进项税额不能让国家来承担,而应由企业自行承担。
下面分不同情况来看具体的处理方式。如果购进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其对应的进项税额要做转出处理。比如企业购进一批原材料,已经抵扣了进项税额,之后由于管理不善导致部分原材料被盗,那么被盗原材料对应的进项税额就需要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如果是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需要按照一定的方法计算其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等对应的进项税额,并做转出处理。例如,企业的产成品因管理不善发生霉烂变质,需要根据成本核算资料,计算出生产这些产成品所耗用的原材料、人工等对应的进项税额,将其转出。
对于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的情况,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总之,企业在遇到非正常损失时,要准确判断是否属于税法规定的非正常损失范围,并按照规定正确处理进项税额转出,避免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