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即对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其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出口货物。对于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给予退(免)税。这里的自产货物不仅包括企业自己生产制造的产品,还包括视同自产货物,比如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等违法行为且同时满足一定条件的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等。外贸企业收购后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也在出口退税范围内。
其次是视同出口货物。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外轮供应公司和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和远洋国轮并收取外汇的货物等,都视同出口货物,可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此外,对于特定企业的出口货物也适用出口退税。比如生产企业向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等。
还有一些服务和无形资产也纳入了出口退税范围。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外购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出口实行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出口退税的适用范围较为广泛,旨在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增强我国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促进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