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周年

利改税分哪两个阶段?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正小保 2026/03/06 17:50:40  字体:
利改税是中国改革国家与国营企业利润分配关系的一项重大措施,其实质是将国有企业向国家上缴利润改为缴纳所得税,它主要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利改税实施于1983年。这一阶段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对国有企业普遍征收所得税,但对国营大中型企业征收所得税后的利润,采取多种形式上交国家,实行税利并存。具体来说,对国营大中型企业根据实现的利润,按55%的比例税率征收所得税,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一部分上交国家,一部分按照国家核定的留利水平留给企业。上交国家的部分,可根据企业不同情况,分别采取递增包干上交、固定比例上交、缴纳调节税、定额包干上交等办法。而对国营小型企业则根据实现的利润,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所得税,纳税后由企业自负盈亏,国家不再拨款。不过,对税后利润较多的企业,国家可以收取一定的承包费,或者按固定数额上交一部分利润。这一阶段的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过去国家与企业之间统收统支的分配关系,使企业有了一定的财力和经营自主权,调动了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

第二阶段利改税从1984年10月开始。这一阶段改革的基本内容是将国营企业应当上交国家的财政收入按11个税种向国家交税,也就是由“税利并存”逐步过渡到完全的“以税代利”,税后利润归企业自己安排使用。在这一阶段,把原来的工商税按性质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盐税等四种税;对某些采掘企业开征资源税,以调节由于自然资源和开发条件的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促进企业加强经济核算,有效地管理和利用国家资源;恢复和开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四种地方税,以利于合理地节约使用土地、房产,适当地解决城市维护建设的资金来源。同时,对国营大中型企业在缴纳所得税后,还要征收调节税,调节税税率按企业的不同情况分别核定。通过这一阶段的改革,进一步扩大了企业的自主权,增强了企业的活力,也为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提供了保障。

利改税的两个阶段改革是循序渐进的,它对于打破传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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