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税法(二)中,财产租赁所得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扣除的费用主要有以下几类。
首先是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教育费附加等,可持完税(缴款)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例如,出租房屋时缴纳的房产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这些税费是因租赁行为而产生的合理支出,允许在计算所得时予以扣除。
其次是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当财产需要进行修缮时,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比如,出租的商铺因屋顶漏水进行维修,花费了3000元,那么在第一个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扣除800元,剩余的2200元可在后续月份依次扣除。
然后是法定扣除标准。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这是为了保障纳税人基本的生活和支出需求而设定的扣除标准。例如,每月租金收入为3500元,那么可扣除800元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若每月租金收入为5000元,则可扣除5000×20% = 1000元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综上所述,财产租赁扣除费用涵盖了租赁过程中的税费、修缮费用以及法定扣除标准,这些扣除项目体现了税法在计算财产租赁所得时的合理性和公平性,有利于准确计算纳税人的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