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周年

留置权消灭情形有啥?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正小保 2026/03/05 17:21:03  字体:
留置权消灭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第一,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留置权是以占有留置财产为成立和存续要件的。一旦留置权人不再占有留置财产,比如留置财产被他人非法侵占,或者留置权人主动放弃占有,那么留置权就会消灭。这是因为留置权的本质是通过占有债务人的财产来保障债权的实现,如果失去了对财产的占有,这种保障的基础就不存在了。例如,甲企业因乙企业未支付加工费而留置了乙企业的一批货物,但后来甲企业因管理不善,货物被乙企业偷偷拉走,此时甲企业对该批货物丧失了占有,其留置权也就消灭了。

第二,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的担保。当债务人提供了其他合适的担保,使得债权人的债权有了新的保障时,留置权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比如,债务人原本被留置了一批价值50万元的设备,后来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了一份价值50万元的银行保函作为担保,且债权人接受了该担保,那么留置权就会消灭。这是因为债权人的债权已经通过新的担保方式得到了保障,留置财产就可以归还给债务人。

第三,债权消灭。留置权是从属于债权的担保物权,当债权因清偿、抵销、免除、混同等原因消灭时,留置权也会随之消灭。例如,债务人按时足额偿还了债务,那么债权人的债权就消灭了,基于该债权设立的留置权自然也不复存在。再如,债权人和债务人互负债务,且符合抵销的条件,经过抵销后债权消灭,留置权同样消灭。

第四,留置权存续期间届满。如果当事人约定了留置权的存续期间,当该期间届满时,留置权就会消灭。即使债权尚未得到清偿,债权人也不能再依据留置权对留置财产进行处置。不过在实践中,当事人对留置权存续期间进行约定的情况相对较少。

第五,留置财产灭失且无代位物。留置权以留置财产为客体,如果留置财产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原因灭失,并且没有获得相应的保险金、赔偿金等代位物,那么留置权就会消灭。因为留置权失去了其存在的物质基础。例如,留置的货物因火灾被全部烧毁,且没有保险赔偿,此时留置权就消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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