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是税法(二)中的一个重要知识点。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其征税对象需要分情况来看。
对于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其征税对象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这里所说的“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例如,一家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了一个分支机构,该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利润,就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如果该外国企业在境外有一笔与该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有实际联系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这笔收入也需要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征税对象仅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这些所得具体包括:从中国境内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取得的所得等。比如,一家外国企业没有在中国设立机构、场所,但它将一项专利许可给中国境内的企业使用,从而获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就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需要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总之,非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的确定,关键在于其是否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以及所得与机构、场所是否有实际联系,准确把握这些要点对于正确计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