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定财产收益条款是国际税收协定中的重要内容,其要点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不动产所得方面,协定通常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从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取得的所得,包括农业或林业所得,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这是基于不动产的属地性质,不动产所在国拥有优先征税权。例如,A国居民在B国拥有一处房产并取得租金收入,B国就有权对这笔租金收入征税。这一规定有助于保障不动产所在国的税收权益,避免税收流失。
其次,对于转让不动产构成的公司股份取得的收益。如果股份价值主要由位于缔约国一方的不动产所构成,那么转让该股份取得的收益,可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比如,一家公司的大部分资产是位于C国的不动产,当股东转让该公司股份时,C国有权对转让收益征税。这防止了纳税人通过转让股份的形式来间接转让不动产,从而规避不动产所在国的税收。
再者,转让常设机构营业财产部分的动产、从事国际运输的船舶和飞机等情况。转让常设机构营业财产部分的动产取得的收益,可在常设机构所在国征税;而转让从事国际运输的船舶或飞机,或者转让属于经营上述船舶、飞机的动产取得的收益,应仅在企业实际管理机构所在缔约国征税。这既考虑了常设机构所在地的税收利益,也遵循了国际运输行业的特殊规则,避免重复征税。
另外,关于其他财产的转让收益。除上述情况外,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收益,应仅在转让者为其居民的缔约国征税。这给予了居民国对居民其他财产转让收益的征税权,保障了居民国的税收管辖权。
协定财产收益条款通过明确不同类型财产转让收益的征税权归属,协调了缔约国之间的税收权益,减少了国际税收中的双重征税和税收规避现象,促进了国际经济交往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