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在会计处理和增值税处理上存在一定的差异,下面从概念、会计处理规定、增值税处理规定以及差异的具体表现等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从概念上来说,视同销售是指在会计上可能不作为销售核算,但在税收上要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在会计处理规定方面,会计上确认收入需要同时满足五个条件,即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只有满足这些条件,才会确认收入,否则可能按成本结转。
增值税处理规定则不同,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差异的具体表现有多个方面。首先,对于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会计上会确认收入,增值税上也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但如果是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会计上不确认收入,直接按成本结转,而增值税上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不视同销售。其次,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会计上不确认收入,按成本结转,而增值税上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另外,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相关机构不在同一县(市)),增值税上视同销售,但会计上通常不确认收入。
总之,视同销售在会计和增值税处理上由于两者的目的和判断标准不同,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