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周年

哪些债权能行使代位权?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正小保 2026/03/03 14:51:08  字体:
在《涉税服务相关法律》中,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能够行使代位权的债权需要满足一定条件,以下详细阐述:

首先,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合法、确定且已届清偿期。合法是指债权的产生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比如基于有效的合同关系产生的债权。确定是指债权的数额等是明确的。已届清偿期意味着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已经到来,如果未到清偿期,债权人不能随意行使代位权,否则会损害债务人的期限利益。

其次,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第三人)享有的债权也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并且该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这些权利与债务人的人身紧密相连,具有特定的人身属性,不能被债权人代位行使。

再者,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只有当债务人这种消极不作为的行为影响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才有必要行使代位权。

最后,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如果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尚未到期,次债务人并无履行义务,此时债权人不能代位行使权利。

例如,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100万元已到期,而丙公司欠甲公司货款80万元也已到期,但甲公司一直未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向丙公司主张权利,导致乙公司的债权无法实现,那么乙公司就可以在80万元的范围内代位行使甲公司对丙公司的债权。

综上所述,只有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的债权,债权人才能够依法行使代位权,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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