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是企业为了激励和留住核心人才而推行的一种长期激励机制,在税法(二)中,对于股权激励的计税有明确规定。
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在2022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这里的股权激励收入,对于股票期权来说,一般是指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的差额;股票增值权则是被授权人股票增值权行权日所获得的增值额;限制性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约定的条件,授予公司员工一定数量本公司的股票,在符合条件后解锁时,员工因该股票而取得的所得;股权奖励则是公司以股权形式给予员工的奖励。
在计算时,首先确定股权激励收入的具体金额,然后查找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例如,某员工取得的股权激励收入为30万元,对应的适用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16920元,那么应纳税额=300000×20% - 16920 = 43080元。
从2023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股权激励,应当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此时应先将股权激励收入计入综合所得,然后按照综合所得的计税方法,即(年度收入额 - 6万元 - 专项扣除 - 专项附加扣除 - 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来计算应纳税额。
总之,不同时间段股权激励的计税方法有所不同,要根据具体的时间和规定准确计算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