滞纳金不是城建税的计税依据。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城建税计税依据的定义。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这里强调的是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也就是在正常税收征管规定下,纳税人应当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金额。这是因为城建税是一种附加税,它依附于增值税和消费税而存在,其目的是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
而滞纳金是指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时,税务机关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一定比例的款项。它是对纳税人逾期纳税行为的一种经济制裁措施,并不是正常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款本身。
从税法原理角度来看,城建税的设计初衷是基于纳税人实际发生的纳税义务,即实际缴纳的“两税”。滞纳金是由于纳税人违反税收征管规定而额外产生的费用,并非是基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纳税义务。如果将滞纳金作为城建税的计税依据,就会导致对纳税人的双重惩罚,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
从相关税收法规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明确规定了城建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没有将滞纳金纳入计税依据的范围。
综上所述,滞纳金不属于城建税的计税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