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额转出是指企业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以下几种情况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首先是非正常损失对应的进项税额需要转出。非正常损失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例如企业仓库管理不善,导致一批原材料被盗,该批原材料购进时对应的进项税额就需要做转出处理。因为这些损失并非企业正常经营过程中的合理损耗,相关的进项税额不能再用于抵扣销项税额。
其次,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要转出。比如企业将购进的钢材用于自建职工宿舍,职工宿舍属于集体福利设施,这部分钢材的进项税额就不能抵扣,需要做转出。因为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和免征增值税项目本身就不计算销项税额,如果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会导致国家税收的流失;而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没有直接关系,所以对应的进项税额也不能抵扣。
再者,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规定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例如企业原本将一处不动产用于办公,已抵扣了相应的进项税额,后来将该不动产出租给一个享受免税政策的单位使用,此时就需要对该不动产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
最后,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已经抵扣,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这些服务大多与个人消费相关,或者难以准确划分用于生产经营和个人消费的比例,所以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例如企业为员工聚餐支付的餐饮费用,其进项税额即使取得了合规的抵扣凭证,也需要做转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