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主要分为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两种情况,下面为你详细介绍相关规定。
从价计征方面,其计税依据是应税资源产品的销售额。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增值税税款。对于运杂费,如果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即包含在销售额中且单独核算,那么可以从销售额中扣除:一是包含在应税产品销售收入中;二是属于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环节发生的运杂费用,具体是指运送应税产品从坑口或者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者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杂费用;三是取得相关运杂费用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四是将运杂费用与计税销售额分别进行核算。此外,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规定确定其销售额。
从量计征方面,计税依据是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销售数量包括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应税产品数量。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者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计征资源税的销售数量。
资源税计税依据的规定充分考虑了不同资源产品的特性和市场交易的实际情况,既保证了国家税收的稳定征收,也有利于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