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税法(二)中,资产收购特殊处理有着明确的比例要求。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受让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转让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
根据相关规定,资产收购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其中比例要求主要涉及两个方面。
首先,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这里强调的是“全部资产”,意味着受让企业所收购的资产规模要达到转让企业整体资产的一个相当比例。这一规定旨在确保资产收购是具有一定规模和实质意义的交易,而不是小规模的、零散的资产买卖。例如,转让企业拥有价值1000万元的各类资产,那么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价值至少要达到500万元,才有可能满足特殊处理的这一比例条件。
其次,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要求股权支付达到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上,体现了对以股权为主要支付方式的鼓励,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企业通过大量现金交易来进行资产收购,从而减少税收对企业重组的阻碍,有利于企业进行合理的资产整合和资源配置。比如,资产收购的交易支付总额为1000万元,那么股权支付的金额至少要达到850万元。
只有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比例要求,并且符合其他相关条件,资产收购才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即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等,这对于企业的税收负担和财务状况有着重要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