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发卷烟消费税计税依据在我国税法中有明确的规定。首先,从价计征方面,对于卷烟批发环节,计税依据是纳税人销售卷烟的销售额。这里的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卷烟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应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如果纳税人应税销售行为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在实际业务中,很多批发企业会存在不同的销售情况。比如,有的批发企业可能会将卷烟销售给零售商,这时候就需要准确核算销售额。如果销售的是不同品牌、规格的卷烟,要分别核算不同品牌、规格卷烟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从量计征方面,计税依据是销售卷烟的数量。这里的销售数量是指纳税人销售卷烟的实际销售数量。对于销售的卷烟,以每标准箱(5万支)为单位进行计量。每销售1标准箱卷烟,要按照固定的税额标准缴纳消费税。
另外,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比如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时,也需要确定计税依据。如果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卷烟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投资入股、抵偿债务等,视同销售卷烟,其计税依据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卷烟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如果没有最近时期同类卷烟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 利润 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 - 比例税率) 。
综上所述,批发卷烟消费税计税依据包括从价计征的销售额和从量计征的销售数量,并且在不同销售情形和特殊业务下有相应的确定方法,企业需要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准确核算和缴纳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