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人员属于监察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属于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这一规定有着多方面的重要意义和考量。
从国有企业的性质来看,国有企业是国家经济的重要支柱,掌握着大量的国有资产和公共资源。国企管理人员在企业的运营和管理过程中,行使着重要的权力,这些权力的行使直接关系到国有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以及公共利益的实现。如果他们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将会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严重的损失。所以,将国企人员纳入监察范围,能够确保他们正确行使权力,防止权力的滥用和腐败行为的发生。
从现实情况来讲,在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存在着一些违法违纪现象。比如,部分国企管理人员可能会利用职务之便,进行利益输送、贪污受贿、违规决策等行为,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企业的利益,也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监察机关对国企人员进行监察,能够及时发现和查处这些违法违纪问题,维护国有企业的正常运营秩序。
从法律体系的完整性来看,将国企人员纳入监察范围,使得监察工作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全覆盖。国企管理人员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权,属于行使公权力的范畴。对他们进行监察,与监察法的立法目的相契合,有助于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保障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顺利推进。
综上所述,国企人员属于监察范围是合理且必要的,这对于保障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