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维护建设税(简称城建税)的计税依据确定需要遵循相关税收法规,下面详细阐述其确定方式。
首先,城建税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也就是说,只有在纳税人缴纳了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基础上,才会涉及城建税的计算。这里的实际缴纳税额,是指纳税人按照增值税和消费税相关规定计算出应纳税额后,实际向税务机关缴纳的金额。例如,某企业当月计算出应缴纳增值税10万元,消费税5万元,并且足额缴纳了这些税款,那么这15万元(10万 5万)就构成了该企业当月城建税的计税依据。
其次,对于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建税的计税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比如,企业在某个月有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2万元,当月实际缴纳增值税8万元、消费税3万元,那么该企业当月城建税的计税依据就是8 3 - 2 = 9万元。
另外,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建税。这是因为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在性质上与国内销售环节不同,为了避免重复征税等问题,所以不将其纳入城建税的计税依据。
同时,如果纳税人违反增值税、消费税有关规定,被查补增值税、消费税和被处以罚款时,也要对其偷漏的城建税进行补税和罚款。也就是说,查补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税额同样构成城建税计税依据。
总之,准确确定城建税计税依据,关键在于明确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税额,同时考虑留抵退税、进口环节等特殊情况以及税务查补等因素的影响。